为了更好施行我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粤府〔2016〕147号)和《广东省农村五保供养工作规定》(省府令第143号)有关精神,我局起草了《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2018年阳江市各县(市、区)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为广泛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现将《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2018年阳江市各县(市、区)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如有修改意见,请在2018年3月23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阳江市市区新江北路阳江市民政局救灾救济科(邮政编码:529500;电话:3367933),截止时间以寄出邮戳时间为准。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yjmz_jzjjk@163.com。
阳江市民政局
2018年3月9日
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2018年
阳江市各县(市、区)特困
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2018年阳江市各县(市、区)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从2018年1月1日起,各县(市、区)执行《2018年阳江市各县(市、区)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见附件)。
二、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10日内,各县(市、区)落实提高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水平,确保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不低于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6倍,并严格执行自2018年1月起对标准未达标的月份按发布实施新标准当月的特困人员名册予以补发供养资金,其中2018年新批准纳入救助供养的特困人员,从批准纳入救助供养的当月起予以计补。
三、各县(市、区)要全面落实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粤府〔2016〕147号)关于特困人员认定的条件和程序,做好对辖区内特困人员的全面核查工作,准确认定特困救助供养对象,建立特困人员名册台账,对符合条件的特困人员全部纳入特困救助供养范围,并按发布的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及时发放供养资金。要健全主动发现和动态管理机制,主动协助符合条件的特困人员提出救助供养申请,落实救助供养对象定期复核制度,对不再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按规定及时退出救助供养范围。
四、各县(市、区)落实提高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进展情况请及时报送市民政局。市民政局将会同有关部门适时对各地落实情况进行专项督查。
附件:2018年阳江市各县(市、区)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
阳江市人民政府
2018年 月 日
附件:
2018年阳江市各县(市、区)
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
单位:元/人月、元/人年
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 |
适用地方 |
|||
城镇标准 |
农村标准 |
|||
月标准 |
年标准 |
月标准 |
年标准 |
|
1040 |
12480 |
768 |
9216 |
各县(市、区),海陵试验区、阳江高新区 |
备注:各县(市、区)集中和分散供养实行统一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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